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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的大脑功能分裂论

文章来源:中启心理2013-07-18 10:58心理咨询电话:010-56148903

Janet 和 Prince 提出了一种理论,认为催眠是由于下意识脱离了意识的控制并独立活动而造成的,这种理论被称为大脑功能分裂论(theory of cerebraldissociation)。该理论认为,在清醒状态下人的意识控制着人的行为,大脑皮质的一些高级中枢向运动中枢发出指令,运动中枢便按照发指令的那个中枢的意图进行活动。当一个人被催眠而处于恍惚状态时,大脑皮质的这些高级中枢通向运动中枢的通路在神经元的突触部位受到阻抑,神经冲动无法传递,于是这些高级中枢失去作用,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神经冲动不经过各高级中枢,而通过下意识传向运动中枢,支配了人的行动。

Jamieson 和 Sheehan(2004) 提 出 了 催 眠 状 态 的 分 裂 — 控 制 理 论(dissociated-control theory of hypnosis)。该理论认为,在催眠条件下由额叶所监管的对任务进行标定(tasks indexing)的功能受到了破坏。催眠条件下所发生的注意狭窄(absorption)是由于左背外侧前额叶皮质与前部扣带皮质之间的功能上的分裂引起的。

Farvolden 和 Woody(2004)要求高、低催眠能力的被试完成不同的记忆任务,这些任务被认为对额叶的功能是敏感的,同时也要求被试完成一些对额叶不敏感的任务,然后将实验结果进行比较。他们在催眠和非催眠情况下令被试完成的任务包括自由回忆、前摄干扰(proactive interference)、源记忆任务(source amnesiatasks)。实验结果表明,高催眠能力的被试完成对额叶功能敏感的任务更困难,而在完成非额叶任务时两类被试没有差异。这些结果支持催眠反应的控制发生分裂的理论。

Vermetten 和 Bremmer(2004)采用脑功能成像的方法发现,心理创伤患者在进行情绪性回忆期间所引起的变化,与催眠过程中所看到的变化相似。情绪性回忆和催眠过程的神经成像期间都有以下结构参与:丘脑、海马、杏仁核、内侧前额叶皮质和前扣带回皮质。

大脑功能分裂论的理论基础认为催眠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下意识接替意识。当一个人进入催眠状态时,下意识接替了意识的职责,意识完全不起作用,于是人的行为便表现为完全另外一种样子。不少人认为,人格的分裂比如双重或多重人格,就是由于脑功能分裂引起来的。

所谓双重人格指的是在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两种人格,多重人格则是存在着两种以上的人格。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只有一种人格占优势。每种人格都是独立的、自主的,以一种完全的“自我”而存在。当第二个人格出现时,原来的人格就退出了。一般认为,多重人格是由于心理过程分裂造成的,第二个人格知道第一个人格的存在,但把第一个人格称为“他或她”,把自己称为“我”。这两种人格有时是截然不同的。第一种人格若是积极的、友善的、顺从的,第二种人格则可能是暴怒的、好侵犯的。有人说这种情况是稀少的。李忠和王海青(2005)报告说,他们遇到 3 例双重人格者。

有报告说,一位名叫 Hanna 的病人是一位年轻的牧师,他本来很健康,不幸有一次从高处跌下,不省人事。后来当他睁开眼睛时,好像初生的小孩第一次看到这个世界一样,什么也不认得了,不会说话,也不会运动,饥饿时连东西都不会吃。但他的智力并没有受损害,他的学习能力使人惊奇,他本来不会弹五弦琴,但学了几小时就会了。为便于叙述起见,把他跌落前的人格叫做 A,跌落后的人格叫做 B,A 和 B 的人格大不相同。在学习能力上,B 远大于 A,A 和 B在书写的字迹上也不相同。A 的所有经验,B 在清醒时都不记得。A 和 B 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判若两人。奇怪的是,B 在梦中梦见的人都是 A 所熟悉的,可见 B 没有把 A 的所有经验完全忘掉,可是 B 醒来后又觉得所梦见的人物很陌生。A 原来懂犹太文,B 没有学过,在催眠状态下催眠者向 B 念了一段 A 原来能背诵的犹太文,B 却能接着背诵这段文字,但 B 对该段文字的意义感到茫然。医生无法治好他这种奇怪的病,便把他带到纽约去,因为他过去在那里长期居住,医生希望旧的风土人情能唤起他的记忆。他在纽约住了一夜就完全醒过来了。但令人不解的是,他又把从跌落起至回到纽约这两个多月的经验全忘了,也就是说 B的人格不见了,他又按 A 的人格行动了。可是好景不长,只过了一夜,第二夜醒来,他又复归于 B。

第二,另外一种意识支配人的行动。坚持脑功能分裂说的人认为,正常人在意识清醒时,他的行为是受主意识支配的。由于某种原因,或由于催眠等因素的影响,主意识不见了,另外一种意识支配人的活动,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另一种样子。

第三,行为发生分裂与脑功能分裂问题。持脑功能分裂说的人通过观察发现,在催眠过程中,被催眠者的行为会出现不连贯、不统一这种分裂现象,从而断定其大脑活动处于分裂状态。其实,被催眠者大脑活动并未分裂,至少没有完全分裂,以下两点可以证明。首先,从记忆方面来说,被催眠的人大脑活动并未完全分裂。当一个被催眠者从深度恍惚状态(梦游状态)下醒来时,有时可能回忆起深度催眠中所发生的少数最醒目的情节。这说明清醒和催眠这两种意识状态有连续性,并不是大脑功能完全分裂,否则他何以能回忆起来呢?其次,从思维方面来说,被催眠的人并不是完全不能思考。持脑功能分裂说的人认为,当被催眠者处于深度恍惚状态时,他们的行为完全受催眠者所指使,失去了判断和思考的能力,他们的行为受下意识的支配,完全脱离了意识的控制,主意识和下意识是分裂的(分裂这个词的原文是 dissociation,意思是使分裂、使游离出来)。从被催眠者的表现来看,他们的行为虽受催眠者的指使,但是这种指使是有限度的,并不是对催眠者言听计从,毫无思考、判断能力。

诚然,大量材料表明,一个处于催眠状态的人会受催眠者的指使做出“愚蠢”的动作,即使这些动作有害于健康,他也照做不误。但是被催眠者“知道”他的行为不会危及他的生命,并且这些动作同他的内心的伦理道德标准是不想违背的。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临界点,超过这个点,被催眠者就拒不执行。这说明即使在催眠状态下,被催眠者的意识也未完全丧失,还在起着一定作用,还能坚持“大是大非”的标准。这也说明催眠状态下那种意识并未同清醒状态下的意识完全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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